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1年全县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四级包保责任制”,压实属地责任,各防区、各林草主管部门、各乡镇要进一步细化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不留死角。大力夯实联防、联动机制,做到资源共享、协同联动、并肩作战、统一指挥,形成联防、联治、联动工作格局。加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巡护和管控,对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严防死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林草主管部门、各乡镇、各林场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火情信息。各类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时刻保持临战状态,接到扑救命令后快速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三、严格管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在森林草原主要道口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査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査和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严格落实依法治火。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用火行为,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在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的,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严肃处理;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野外吸烟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并公开通报曝光。
五、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县森防指督查组要深入一线监督检查防火工作,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各林草主管部门、各乡镇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人员活动频繁区域、铁路沿线、道路两侧、电力设施周围秸秆、杂草等可燃物集中进行清理,确保形成安全隔离带,避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县长:田鹏飞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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