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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图书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08 11:02:40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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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绥化市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兴旺街18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图书、报刊借阅和参考咨询等多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科学情报、开展社会教育和提供文化娱乐等各种功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图书、文献、报刊等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联合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联合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党组织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单位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和责任边界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1)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2)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性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4)重大改革事项;(5)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6)重大项目安排;(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9)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12)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党组织会议研究和决定单位重大问题,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联合党支部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联合党支部。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馆长、副馆长、法人代表人选;

          (四)批准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五)监督和考核各项工作;

          (六)组织指导本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章程草案及修正案;

          (七)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干部权限考察审批后聘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按干部权限考察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读者意见表;

          (二)读者意见箱;

          (三)微信留言;

          (四)来信来函、电话;

          (五)面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二)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3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          举办单位签章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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