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文化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相关经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营业执照已注销、长期未开展经营行为等经营异常情况,我局拟对36家存在经营异常情况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注销其相应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经营单位或利害关系人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提出,(联系地址:文化艺术管理中心兴旺街18号三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455-4623110),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不能提供充分理由的,注销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拟注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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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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