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发改局、教育局、科信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畜牧局、商务局、环保局、林业局、药监局、广播电视台、质监局、工商局、红十字会、火车站、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负责应急育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管理。
宣传部: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局: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财政局: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人社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质监局:要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和标准制定。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
药监局: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二)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全县卫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并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365bet世界杯足球_bte365正规网站_365手机体育app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县卫生局按照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结合县内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四、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新闻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条件,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社区、乡(镇)以及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6)开展应急培训:县卫生局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应急培训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接诊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市内外及有关部门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地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发生地,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有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乡镇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 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人社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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