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预防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发改、民政、水务、卫生、公安、交通、商务、建设、财政、安监、气象、教育、通信、铁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地方驻绥部队及公安消防大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由局长任主任(兼),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汇报、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应共同开展应急工作。
1、抢险救灾组:由灾区乡镇政府,县交通、卫生、公安、武警、消防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抢救被压、埋、困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运输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乡镇恢复生产生活。
2、灾情观测组:由县县民政、水务、农委、交通统计、教育、卫生、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汇总和核实上报灾情,做好气象、水情等灾情的监测和预报。
3、灾民安置组:灾区乡镇政府,县民政、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家禽家畜的安置饲养工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县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5、医疗防御组:由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人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挖掘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防疫工作。
6、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局、民政、商务、粮食、工经委、县社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7、交通运输组:由县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实行交通管制,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救灾应急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8、通讯保障组:由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县邮政局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工儿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9、工程抢修组:由县建设、水务、电业、农委、交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农田水利、电力、交通设施及县城供水等市政设施,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0、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集散地等地方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11、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广电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灾情询问,大力宣传抗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英雄模范事迹。对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灾情数据末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12、社会援助组:由县民政局、外事办、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新闻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救灾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受和安排工作。
13、灾后重建组:由灾区乡镇政府、民政、财政、水务、农委、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编制并实施重建、救助方案,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灾民正常生产、生活所涉及的公益设施,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及时拨付分发救灾救济款物,规范灾后管理,确保灾民生产、生活稳定。
二、预防预警机制
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5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灾害体规模及危害程度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和灾情(I)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安排好灾民的生活。
(二)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以及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各应急工作组,要切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做好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灾区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城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卫生局、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收集、监测及清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社会救助
由县政府组织协调,民政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性救助,并对资金和物资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保险
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参加投保的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灾后调查理赔。
(四)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由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务、交通、卫生部门编制。
六、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1、可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由各乡镇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它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3、公布各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4、公布各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七、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下列严重重大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危险性时启动预案: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启动预案的最低灾害规模:
⑴发生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或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时;
⑵出现威胁100人以上(含100人)生命安全,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时。
(二)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预案时,由指挥部指挥长正式签署启动令。
八.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九.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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