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住建领域 |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2 | 住建领域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注册执业人员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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