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扶贫资金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大量结转结余和闲置严重影响精准脱贫政策落实和脱贫攻坚进程。结转结余和闲置扶贫资金管理是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水平,推动脱贫攻坚作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围
将中央和省用于支持实现现行标准下脱贫攻坚目标的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包括: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纳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资金、其他行业扶贫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等资金(详见附件)、地方政府新增债券等。
二、结转结余和闲置扶贫资金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要求,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闲置资金是指资金长时间没有落实到项目、项目应开工未开工导致资金趴在账上、实施项目结余资金未收缴以及其它属于闲置情形的资金。
三、严格资金下达和项目备案时限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省后,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林业厅等部门要在1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确保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县级政府要在省级砍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县(市、区)、林场45日内,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及备案文件分别报省、市(地)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类资金按照各相关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强化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认真落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库立项和公告公示程序。各级扶贫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项目库建设制度,市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督导和跟踪指导,县级扶贫部门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负责做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避免因项目准备滞后、组织实施缓慢、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或确认不准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五、严格项目实施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按照项目归属确定监管主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制定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办法;负责审核项目相关资料数据,组织申报评审项目,落实项目计划,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对贫困村投工、投劳项目的招投标方式,由县级政府自行决定。大宗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项目按照形象进度拨款。项目竣工后,县级行业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各地要优化扶贫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优先保证扶贫项目决算审计力量,加快扶贫资金验收结算进度。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移交。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和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项目使用方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各地在可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省级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结转结余和闲置扶贫资金管理台账,资金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定期跟踪和督导整改。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各部门情况,定期通报进度,督促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六、建立监测预警和调度制度
充分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功能,监测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及时将项目信息和实施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同时注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要与已实施项目资金安排同步。录入项目要保持线上线下一致,项目成熟一个录入一个,开工一个录入一个,避免将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项目录入系统。各市(地)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和闲置以及项目库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强化问题整改工作。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情况进行通报,限期对结转结余扶贫资金进行整改,大力压缩结转结余资金,2年以内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要不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坚决杜绝2年以上结转结余资金和闲置资金,发现存在的由财政部门缴回。
七、加大督导问责力度
加强培训指导力度,继续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公告公示制度进行培训,提升扶贫干部的能力,特别是基层干部在把握理解扶贫政策、增强帮扶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县自查、市检查、省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7月下旬,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各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和闲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级重点对28个贫困县进行检查,各市(地)对所辖其他有扶贫资金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结转结余和闲置资金及时进行清理,督促限期整改到位。专项检查结束后,组织第三方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评估。严格执行资金收缴,按照国家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规定,加强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属于结存在县级部门(单位)的,由县级财政收回;属于结存在县级财政部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交回省级财政。盘活用好闲置扶贫资金,对已满足脱贫攻坚需求,自愿申请缴回的,今后不再安排扶贫资金。收回资金由各级政府按权限进行再分配,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强化执纪问责,对存在闲置扶贫资金、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高且数额较大,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多、屡改屡犯和专项清理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或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迟缓的县(市、区)予以严查严处,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扶贫办反馈。
省扶贫办联系人:赵玉磊,电话:0451-82630269。
附件:1.纳入扶贫资金总台账的资金清单
2.闲置扶贫资金及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整改台账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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